一、檢驗受理統一由業務科負責辦理。
二、樣品質量監督檢驗、注冊檢驗、委托檢驗應提供以下文件:
1.醫療器械、藥包材注冊檢驗應提交云南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以下簡稱省局)相關處室蓋章填寫下達的抽樣通知單。質量監督檢驗按省局或國家局相關文件執行。委托檢驗應與我所簽訂委托檢驗協議,并提供相關技術文件;
2.受檢產品執行標準可以是國家、行業標準,也可以是經備案認可的企業標準或注冊產品標準、客戶確認的標準或技術文件等;
3.潔凈室(區)檢測應簽訂委托檢測協議,提供受檢區域的平面布置圖、潔凈級別和房間面積,必要時提供相應檢測標準。
三、受檢樣品
1.產品質量監督檢驗、注冊檢驗及委托檢驗,所提供樣品的規格型號、數量和包裝應符合標準或相關文件的規定;
2.對特殊要求的檢驗,樣品的產生按有關規定進行;
3.其它委托檢驗,按協議規定辦理。
四、檢驗受理
委托檢驗、注冊檢驗的樣品經確認符合要求,交納檢驗費后方可受理。
五、檢驗工作的時限
為保證檢驗工作按時完成,根據產品種類不同,規定工作時限。在檢驗過程中若出現因委托方所提供的標準或產品問題使檢驗無法繼續進行,延誤的時間不計入檢驗工作時限內,“加急檢驗”按約定的時限完成。
1.根據醫療器械產品檢驗項目的數量和復雜程度,由委托方和本所簽訂委托檢驗協議,確定檢驗時限。其他受檢范圍內的醫療器械產品檢驗時限為45 個工作日(致敏試驗除外);
2.藥包材產品檢驗時限為45 個工作日(藥包材相容性試驗、致敏試驗、特殊需分包檢驗的產品除外);
3.潔凈室檢測時限為15 個工作日(從現場檢測時間算起);
4.特殊類型產品檢驗時限按檢驗協議執行。
六、檢驗終止
實施檢驗過程中,若出現因委托方所提供的技術資料或產品問題,或因本檢驗機構不可抗拒、不可預見因素造成不能繼續進行檢驗的,檢驗工作中止。需委托方配合解決問題時,委托方應在接到通知(電話或書面)3 個工作日內與業務科取得聯系,解決問題的時限雙方約定,不得超過10 個工作日。超過約定時限問題仍未解決,應再次協商,最終不得超過30 個工作日,否則檢驗工作終止,并根據檢驗情況出具檢驗報告或檢驗情況通知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