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次發布的征求意見稿相較14年前的第15號局令變化不少。重點體現在如下幾方面:
一、依據新實施的《醫療器械監督管理條例》(國務院650號令)規定的分類原則;
統一相關原則,明確“風險程度”判定應綜合預期目的、結構特征、使用形式、使用狀態等因素,強調了“預期目的”在分類判定中的作用。
二、調整、細化醫療器械產品的“歸類” ,以利分類判定:
醫療器械分無源接觸人體、無源非接觸人體、有源接觸人體、有源非接觸人體等“形式” ;細化了醫療器械使用狀態或其產生的“影響” 。
增加了“有源植入器械”和“獨立軟件”,刪除了“一次性無菌器械”,避免不同了類別的交叉。
三、根據醫療器械當前和未來的發展方向,重新評估界定了分類判定表及建立了特殊判定原則。
明確“包”類產品應當與包內分類最高的醫療器械為分類依據;增加藥械組合產品、可吸收產品等按三類管理的要求;無菌提供、內鏡下重復使用的產品,按二類管理。
令分類規則更加科學合理,判定一個產品的類別應綜合考慮“分類判定表”和“特殊分類原則” 。
四、進一步明確有關用語的含義,完善有關用語的含義范疇。
如:提出“侵入器械”的概念;使用時限之“短期”含24小時,“長期”含30日;根據臨床需要,使用未改變預期目的的同種醫療器械替換時,仍然視為“連續使用” ;明確“獨立軟件”概念,以區分需硬件“軟件(或程序)”等。
15號令中的用語含義“交叉”概念較多,新的釋義更為準確。其中最為值得關注的當屬“植入器械”,增加了“用于替代人體表面或眼表面”的醫療器械產品。植入產品不再局限于“體內或自然腔道”。
醫療器械新分類定義中,三類器械雖然刪除了“植入材料和人工器官”,而從本稿中可看出,植入器械依然按“三類”管理。
五、按醫療器械管理的體外診斷試劑不在本分類規則之列。
六、體現了“動態調整分類”的原則。
CFDA建立“專家委員會”,根據醫療器械生產、經營、使用情況,及時對醫療器械風險變化進行分析、評價,調整分類目錄。
以上變化,將體現出我國醫療器械分類監管更加科學規范,符合當前國際、國內醫療器械發展方向對監管提出的新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