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關于印發體外診斷試劑經營企業(批發)驗收標準和開辦申請程序的通知 |
國食藥監市[2007]299號 |
2007年05月23日 發布 |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藥品監督管理局): 為加強體外診斷試劑專營企業的監督管理,規范體外診斷試劑經營行為,根據《藥品管理法》、《藥品管理法實施條例》、《醫療器械監督管理條例》和《藥品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醫療器械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國家局制定了《體外診斷試劑經營企業(批發)驗收標準》和《體外診斷試劑經營企業(批發)開辦申請程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各省(區、市)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對符合《體外診斷試劑經營企業(批發)驗收標準》和《體外診斷試劑經營企業(批發)開辦申請程序》的經營企業,可同時發給《藥品經營許可證》和《醫療器械經營企業許可證》,許可證核準的經營范圍僅限于體外診斷試劑。 上述體外診斷試劑專營企業如需增加經營范圍,必須按照有關藥品經營、醫療器械經營的規定,重新申領《藥品經營許可證》或者《醫療器械經營企業許可證》。體外診斷試劑經營企業必須按照《藥品經營質量管理規范》從事經營活動。 附件:1.體外診斷試劑經營企業(批發)驗收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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